.2009年7月8日,李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

.2009年7月8日,李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

试题题目:

【多选题】

.2009年7月8日,李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李某于同年9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9月13日,李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遇泥石流,中途返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0年7月8日届满

B、李某9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0年9月10日届满


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李某9月10日找到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使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10年9月10届满。


试题答案: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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