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简答题】
2013年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A公司为履行该协议的付款义务,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和承兑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百期为2013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8月10日,但未记载付款地,也未将购销协议号码在票面载明。
因B公司拟申请贴现,A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该汇票的承兑确认书,C公司于同日为该汇票向甲银行申请赡现出具了贴现保证书,但未在票面上作任何记载。甲银行对该汇票及上述承兑确认书、贴现保证书审核后,同意向B公司贴现放款。
票据到期后,甲银行持该汇票向A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以A公司存款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退票。甲银行于退票当日向B公司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票款,但B公司一直未予偿还。
2014年1月2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的开户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014年4月15日,甲银行申请撤诉,法院予4月27日予以核准。
2014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进行抗辩;A公司则提出两项抗辩理由:(1)甲银行因贴现取得票据,应当向贴现申请人B公司追偿;(2)我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协议已经解除,票据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购销协议号码是否导致票据无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否均负有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能否以票据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并说明
理由。
(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1)①未记载付款地不影响票据效力。根据规定,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②未记载购销协议号码亦不影响票据效力。购销协议号码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票面上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记载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①A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B公司作为甲银行的直接前手,应当向合法持有票据、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的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②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题中,C公司仅出具了贴现保证书,未在票面上作成保证记载,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甲银行承担保证责任。③A公司的开户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
(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不能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可以发生中断,在本题中,甲银行2014年1月28日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票据权利时效中断,2014年4月27日,人民法院核准撤诉时票据权利时效重新计算,至2014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起诉时远未超过6个月的追索权消灭时效。
(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理由均不成立。①贴现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甲银行通过贴觋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向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前手)主张权利。②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购销协谬已经解除是对人抗辩事由,A公司有权向B公司提出,但无权向甲银行提出。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