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新建厂房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

2017年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新建厂房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

试题题目:

【简述题】

2017年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新建厂房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此时税务师应如何调账?


试题解析:

【营改增的影响】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期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步: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额/(期末结存材料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错误发生在原材料的领用环节,所以,从生产成本开始受影响,原材料本身不参与分摊率和分摊金额的计算。

分摊率=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2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1.在产品(生产成本)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2.产成品(库存商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3.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数额=300000×0.05=15000(元)

4.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17%×40%=2040(元)计入待抵扣进行税额——注意教材的错误(P165)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