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
201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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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