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全屏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材料全屏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试题题目:

【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语、会计、法律、公务员等考试的培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8%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向董事会派出张某、王某、李某为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1/3,李某为副董事长;丙公司持有甲公司9%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董事长郑某为其派出。2017年甲公司发生下列事宜:

(1)因董事张某欠第三人赵某的100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监事会主席提请公司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解除了张某的董事职务。张某的董事职务被解除后,乙公司派出葛某接替张某的董事职位。

(2)2017年6月6日,孙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取得甲公司5‰的股份。因打算长期持有,故持续关注该公司的发展。2014年8月8日,孙某发现新任董事葛某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会计考试培训,遂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决此事。但董事会对此未采取任何措施。2017年10月10日,孙某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葛某将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

(3)因董事长郑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甲公司定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葛某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会议召开时,因郑某出国洽谈业务未归,由副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除解除董事葛某的董事职务外,临时增加为股东孙某提供担保的事项,并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

【简答题】

张某欠款到期未还,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其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