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筹备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

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筹备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

试题题目:

【单选题】

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筹备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一间房屋办公,月租金2万元。甲公司成立后立即入住该房屋并开始经营,后甲公司和张三均未支付乙公司相应的租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B、由于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张三支付租金

C、甲公司只要成立乙公司即可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

D、由于甲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题解析:

选项A错误,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成为实际主体】,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入住了该租赁房屋并开始经营,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题应选D。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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