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可采取的措施有( )。
Ⅰ.责令改正
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中国证监会将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A、Ⅰ、Ⅲ
B、Ⅲ、Ⅳ
C、Ⅰ、Ⅳ
D、Ⅰ、Ⅱ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犯罪。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1)责令改正,Ⅰ项符合;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并非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Ⅱ项不符合,Ⅳ项不符合;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Ⅲ项符合;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Ⅰ、Ⅲ项符合题意,Ⅱ、Ⅳ项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A选项。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