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

试题题目:

【多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 )

A、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布股行,发布后股分预计达到195人

B、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将减至195人

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

D、公司国的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规定。根据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因此选项A的情形可以豁免核准;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因此选项C的情形可以豁免核准;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末发行的,需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选项D中,由于超过了核准文件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因此继续发行的,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试题答案: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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