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2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综上,本题应选B。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