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单选题】
某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沈阳、大连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12年沈阳分支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80万元、30万元、40万元;大连分支机构收入、工资、资产分别是60万元、40万元、60万元;2013年-季度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沈阳分支机构-季度预缴所得税税款为( )万元。
A、37.60
B、67.2
C、75.2
D、82.3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沈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47%。沈阳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60×47%×50%=37.60(万元)
试题答案: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