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简述题】
某企业2015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试题解析:
方法一:境内、境外所得税总额-境外实际抵免的所得税(从低原则)
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可抵免税额(实缴)50×20%=10万实际抵免10万,B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可抵免税额(实缴)30×30%=9万实际抵免7.5万,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50+30)×25%-10-7.5=52.5万元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