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

试题题目: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因甲无法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拟依强制执行程序变卖其股权偿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乙、丙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试题解析: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试题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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