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股东会由股东张三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首次股东会由股东张三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试题题目:

【案例分析题】

首次股东会由股东张三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①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④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基本类似,但有以下几点细微的差别:

(1)股东大会没有首次会议的制度;

(2)股东大会中,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有持股期限的限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中,没有持股期限的限制。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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