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多选题】
以正式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
A、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B、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
C、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地产,满两年末动工的
E、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届满的
试题解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如下:
1.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均可以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没用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以在下几种情况下收回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收回
(1)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拔国有土地的,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4)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划拔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试题答案: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