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单选题】
(2013年)与发行公司债券相比,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是( )。
A、资本成本较低
B、产权流动性较强
C、能够提升企业市场形象
D、易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试题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主动追加的做法违背控审分离的基本原理。
BC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检察院撤诉的做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形。《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试题答案:
本题考核吸收直接投资。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优点:(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所以本题的答案为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