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简述题】
在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对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乙又是丙的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元,乙因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甲的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数额是多少?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100万元,甲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是多少?
试题解析:
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甲请求的数额应该以其所保全的债权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100万元。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100万元,则甲请求的数额应以乙对丙的职权数额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100万元。
知识点:代位权
题库维护老师:LWJ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