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多选题】
张红去商场购妥自行车,见商场摆放有20辆同一型号的自行车。张缸从中挑选了一辆。张红付款时竞接电话,被告知有急事,需马上离开。于是,张缸与营业员商定:先付款,第二天采取自行车。当夜,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致商场发生盗窃案,5辆自行车被盗(其中包括张红挑选并做了记号的自行车)。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标的物和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
A、本案合同标的物是张缸所挑选的自行车,属于特定物
B、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生效
C、张红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D、所选自行车被盗的损失应由张红自己承担
E、张红与商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试题解析:
(1)选项A:自行车因权利人张红的指定(挑选并做了记号)而成为特定物;(2)选项B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同时生效;(3)选项D: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自行车的丢失系“安保人员疏忽大意未锁大门”引起,并非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4)选项E:自行车已做记号,应认定买卖合同意义上的交付完成,但张缸将自行车委托商场保管,商场未尽保管义务,对张红的自行车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答案:
A,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