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目:
【多选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八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来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谊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桌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经调整)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该房屋最终归周某所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试题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D: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夸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
试题答案:
B,D